據介紹,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依規對主要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為切實推動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發展觀,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綠色發展,市審計局組織起草《徐州市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經多次研究討論,目前,《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政府辦公室文件印發實施。
《辦法》分為六大部分,32條具體內容,對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承擔的具體責任、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審計實施、審計結果運用組織領導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辦法》明確領導干部對自然資源資產承擔具體責任包括:土地、水、森林、礦產等自然資源資產的保護開發利用;大氣、水、土壤等環境保護和環境改善;森林、河流、湖泊、濕地等生態系統的保護和修復;其他與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事項。審計對象包括本市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本市各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林業等承擔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
《辦法》列明了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包含:貫徹執行中央和地方生態文明建設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遵守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責任情況等七項內容,并對具體內容作出詳盡說明。
《辦法》明確了對領導干部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審計評價時,應采用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方法,遵循真實準確、全面客觀、突出重點的原則,對領導干部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審計機關將對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情況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審計機關報告,逐步探索和推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同時,還將逐步建立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整改督查機制,明確審計整改督查的責任主體,建立多部門共同推進審計整改的協作配合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將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有關部門應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
該《辦法》印發實施后,我市將以制度化嚴格規范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切實推動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發展觀,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綠色發展,為我市高質量發展提供審計支持。
相關文章
01-01
147185℃
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互...
01-13
28421℃
電子稅務局申報流程如下:打開瀏覽器進入各地...
03-16
24665℃
記賬憑證是財會部門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載經...
12-12
21003℃
電子發票是信息時代的產物,同普通發票一樣,采...
11-30
18832℃
按照稅法的規定,有一些商品如涉農商品、自來...
12-02
17500℃
行政審批局“一顆印章審批”,解決“權力碎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