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都是補充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職業年金的繳費比例固定的,單位按繳費基數的8%,個人按繳費基數的4%;而企業年金的繳費比例是彈性的,由企業和職工在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其中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
1. 繳付年金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 對于個人依照《企業年金辦法》《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繳付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可以在綜合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時,在收入額中可以全額扣除。
• 企業依法繳付年金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可在企業所得稅前限額扣除。《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企業和事業單位依法為本單位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依規為在本企業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2. 個人年金賬戶分配收益暫不征稅
《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3. 領取年金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 〔2018〕164號
四、關于個人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政策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 103號)規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 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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