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
發文單位:財政部
文 號:[93]財會字第02號
發布日期:1993-1-7
執行日期:1993-7-1
目 錄
一、總說明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三、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二)會計報表編制說明附錄:主要會計事項分錄舉例
一、總 說 明
(一)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核算,便于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應于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
(三)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帳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企業不得隨意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四)企業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
企業會計報表應按月或按年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主管部門。國有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同時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10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35天內報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業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注明:企業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業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企業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半數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特殊行業的企業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應將其會計報表一并報送。
(五)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執行。
1.《小企業會計制度》。所謂小企業,就房地產開發行業而言,是指根據國務院國資廳評價函[2003]327號文件的規定,不能同時滿足從業人員數100人以上、年銷售額1 000萬元以上兩個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符合上述標準的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內的各類小企業,除已按規定要求或規定程序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新準則的企業外,都應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不得再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
2.《企業會計制度》。按照財政部的規定,《企業會計制度》于2001年起先后在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等單位施行,其他企業經適當程序也可以執行該制度。2006年財政部發布了新的38項具體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執行。據此,現有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按規定執行新準則的企業外,均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3.新準則下的會計制度體系。新的38項準則及其《應用指南》,包括具體準則、對準則的解釋、財務報表格式、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等,是一個完整的會計制度體系。這一制度暫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執行。因此,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上市公司,或者按上市的母公司要求執行新準則的,都應當執行新準則規定的會計制度。
4.《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該制度屬于舊的行業會計制度體系,按照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大中型企業,如果達不到執行新準則的條件,也沒有相關規定要求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則仍可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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