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丟失會計憑證屬于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并致使會計資料毀損和滅失的行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由相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一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而財務人員丟失會計憑證并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則財務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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