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原始憑證不合規時,財務人員應當判斷原始憑證屬于基本內容不合規還是金額不合規,若是基本內容不合規應當送還出具單位重開或進行更正,若金額不合規則應當送還出具單位重開且單位不得在原始憑證上進行更正。企業的財務原始憑證管理工作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內容規范,根據法律的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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