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對于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對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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