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規定,企事業單位應當在經營過程中增設“文物文化資產”科目以核算文物文化資產的增減變動及結存情況,該科目屬于資產類科目的范疇,其借方登記文物文化資產的增加額,貸方登記文物文化資產的減少額,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期末文物文化資產的價值。
文物文化資產,指用于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并作長期或永久保存的典藏物等,由于文物文化資產不由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產出,因此無法將其作為存貨、固定資產等項目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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