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的棄置費用通常是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油氣資產、核電站核設施等的棄置和恢復環境義務。
固定資產存在棄置義務的,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按照現值計算確定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和相應的預計負債,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并在該項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計算確定各期應負擔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油氣資產的棄置費用,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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