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需要滿足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根據《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1、采取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對于按上年度應納所得額的季度(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3、對于新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征稅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一、增值稅優惠。增值稅起征點: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具體規定為:
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 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 元;
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 元。
二、領購發票時免收發票工本費優惠。
為進一步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國家稅務總局發出 《關于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2年 1月 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領購發票時免收發票工本費,這是國家陸續推出的讓惠于民的新舉措。
三、企業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通知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可以自開專票的小規模納稅人
一、提供住宿業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二、提供鑒證咨詢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的規定: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三、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的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四、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5號公告)的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五、轉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的規定:“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5號公告)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將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涉及的稅款,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實務例題】按照上面例題的內容,納稅人取得的30萬建筑服務收入(假定為不含稅價格,下同),應當填入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主表第2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對應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而取得的銷售不動產銷售收入80萬元,則應填入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主表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對應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事項如下:
一、主管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其他小規模納稅人,下同)代開專用發票,應在專用發票“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4%(商業)或6%(其他);“稅額”欄填寫按銷售額依照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專用發票后,應以專用發票上填寫的稅額為進項稅額。
二、主管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時,按代開的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即時征收增值稅。
三、主管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后,發生退票的,可比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作廢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有關規定處理。由銷售方到稅務機關辦理,對于重新開票的,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退還其已征的稅款。
根據相關文件,小微企業的定義有兩個,分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其中:
1、小型微型企業的概念來自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標準進行劃分。
2、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源自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其中,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涉及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的有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3個稅種。
1、2014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三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自預繳環節開始享受優惠政策,并在匯算清繳時統一處理。具體如下:
(1)采取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對于按上年度應納所得額的季度(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3)對于新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征稅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2、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哪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公告)規定,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的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3、我公司是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一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4、請問國家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的執行時間是什么時候?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不是規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一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文件第八條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暫不適用小型微利適用稅率的規定,自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6、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7、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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