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需要材料:
1、《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2、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3、從業人員花名冊及健康證復印件;
4、場地證明:(1)租賃合同復印件;
(2)房產證復印件;
(3)街道(鎮)場所證明;
(4)開發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竣工驗收報告、購房合同;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企業類型的提交);
6、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圖(企業、散裝食品包括酒、批發、藥店);
7、委托辦理的需要提供委托書即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8、其他的辦證大廳,可能會收你工本費。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
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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