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證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原國家司法考試)并依法取得的證書,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司法部令第140號公布)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和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法律職業資格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統一制作、頒發。其他法律職業對該證書沒有硬性要求。
A類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在報名要求等方面是不同的,兩者拿證都需要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它們的區別是:
A類:適用于報名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主觀題考試成績為108分以上,客觀題考試成績為180以上的應試人員。A類資格證書全國通用。
B類:適用于屬于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主要是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有關適用本科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將任職、執業學歷放寬為法律專業專科學歷的規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的人員,按照法律這一特別規定的精神,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或申請執業,以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這也是立法允許在這些地區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初衷。至于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人員獲得法律職業資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其任職和申請執業選擇,應由所在的法院、檢察院系統和律師管理部門規定并掌握。
C類:適用于屬于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考試成績為280-359分的應試人員,以及在民族地區,確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訴訟而得到照顧的以民族語言文字應試的人員。此類人員包括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和大學本科以上兩種情況。之所以對這些地區的應試人員實行合格分數線放寬,其目的也只是為了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因此,取得此類證書的人員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和申請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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