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變更監事人企業法人簽署《公司備案申請書》并加蓋公章;
2、變更監事人企業出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此證明需要變更監事人公司所有股東簽名并加蓋公章,此證明需要明確標注代理人或者委托人辦理事項記憶權限和授權期,另外還需要提供委托人或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3、變更監事人企業出具包括董事、監事、經理信息的公司登記附表,需要加蓋公章;
4、變更監事人企業提交監事人變更申請書,變更監事人企業出具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出具董事會決議書,需要有董事以及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且此決議書必須有50%級以上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同意方可;
5、變更監事人企業新人監事身份證復印件;
6、變更監事人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根據商工部門規定,公司監事變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公司登記附表-董事、監事、經理信息》(公司加蓋公章);
4、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監事的發生變動的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董事會決議(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簽字)。
5、新任監事身份證件復印件;
6、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擴展資料:
監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一、根據現行有效的《公司法》,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任職資格
除符合以上“監事或者監事會構成”中所述的要求外,根據《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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