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
(1)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屬履行職務的行為,由此而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均由公司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個人并不會因其職務行為而需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 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法定代表人需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3) 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公司承擔責任。
2、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3、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通常對于公司從事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而法定代表人并不承擔。但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公司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逃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4、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的強制措施:
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強制措施
(1) 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訴訟或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司法機關可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
(2) 如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3) 如公司欠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1、公司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后(包括變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由變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擔;
2、若以公司名義貸款,則更換法人不影響還款,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新法人只負責處理債務問題。如果新法人是股東,且原股東債務沒有告訴新股東,那么按規定可以追究原股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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