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
2、商標注冊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申請書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2、補證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名義、地址應與現商標注冊人一致;商標注冊號、類別應與原《商標注冊證》一致。
辦理商標證書補發,需要繳納1000元的官費,如果委托代理機構還有代理費。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
2、商標注冊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擴展資料:
補辦商標證書的注意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于聯系。
2、補證與變更名義一起辦理的,如補證申請以變更前的商標注冊人名義提出,補發的《商標注冊證》名義為原商標注冊人;如補證申請以變更后的商標注冊人名義提出的,補發的《商標注冊證》名義為變更后的商標注冊人。
如原商標注冊人公章已作廢的,在申請書上可以加蓋變更后商標注冊人的公章,但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
3、補證與轉讓一起辦理的,如補證申請以轉讓人名義提出,補發的《商標注冊證》名義為轉讓人;如補證申請以受讓人名義提出,補發的《商標注冊證》名義為受讓人。
4、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如申請人在辦理補證申請6個月后還未收到《領取商標注冊證通知書》,可向商標局免費查詢;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負責向商標局查詢。(詳見“如何辦理商標申請后的查詢”)
相關法規: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然而,根據現行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商標局首次頒發商標注冊證時,就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注冊證上記載的所有信息與所指商標當前的實際情況完全相同,另一種就是頒證時該商標的所有人及相關信息就已經與注冊證上記載的內容不同。
造成第二種情況的原因是,修改后的《商標法》賦予申請人在申請階段(即還沒有被核準注冊)進行轉讓、變更的權利。
如果處于申請階段的商標發生了變更或轉讓,也會出現兩種情況:若變更或轉讓申請在商標注冊證頒發前被核準,則頒發的注冊證上記載的是變更后或受讓人的相關住處。
如果變更或轉讓申請在商標注冊證頒發前沒有被核準,則頒發的注冊證上記載的就還是最初申請人的信息,盡管此時該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已發生變化(商標局之后會核發一個變更或轉讓證明,與原注冊證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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