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作為企業進入市場的外在形象載體,是企業在同類商品競爭中有力的武器。商標轉讓是商標所有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有這樣的一句話,“商標是品牌最直接的體現,品牌發展中,它是無聲的推銷員。”足可見商標的價值,對于企業來說,品牌轉讓刻不容緩。那么,圣誕樹品牌轉讓屬于第幾類?
通過企業好幫手商標查詢商標分類百科可知圣誕樹屬于以下商標類別:
第28類主要包括玩具和游戲裝置,體育設備,娛樂及創意道具,以及某些圣誕樹用裝飾品。
【2810】圣誕樹用的裝飾品
合成材料制圣誕樹280006
注:接下來是企業好幫手的圣誕樹商標推薦:【探行客】
商標編號: 28-A152 多類別
所屬類別: 28健身器材
專用期限: 2016-08-21 / 2026-08-20
類似群組: 2801,2802,2803,2804,2805,2806,2807,2809,2810,2811
注冊范圍: 游戲機,玩具,棋,球及球拍專用袋,鍛煉身體器械,射箭用器具,體育活動器械,游泳圈,圣誕樹用裝飾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釣魚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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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 4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1號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總則
條為規范浙江省商標的認定工作,有效保護浙江省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省經濟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浙江省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浙江省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浙江省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市(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浙江省商標的保護工作。
計劃與經濟、科學技術、國有資產、監督、商檢、物價、對外經濟貿易等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浙江省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提高商品的質量和信譽,創立浙江省商標。對在創立浙江省商標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認定
第六條申請認定浙江省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
(二)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實際使用期限已滿三年;
(三)商標所指商品有同類同類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售后服務優良,具有較高市場聲譽;
(四)商標所指商品的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權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
(五)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認知程度;
(六)商標所有人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措施。
第七條浙江省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申請認定浙江省商標實行自愿原則。商標所有人認為自己的注冊商標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其所在的市(地)工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自申請之日起前三年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市(地)工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浙江省商標法認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初審。符合申請人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不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人對市(地)工商業行政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復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異議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受理;異議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浙江省商標認定申請或者直接受理浙江省商標認定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交由浙江省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不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浙江商標評審委員會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計劃與經濟、科學技術、國有資產、技術監督、商檢、物價、對外經濟貿易等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及有關專家組成。浙江省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按單數確定。
浙江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浙江省商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論證,根據浙江省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對申請人的注冊商標是否具備浙江省商標資格進行評審表決。
第十三條浙江省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確認具有浙江省商標資格,須經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三公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四條浙江省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的資格、任期和評審的具體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坶浙江省商標評審委員會確認具有浙江省商標資格的,予以認定并公告。但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的;
(二)申請人的注冊商標被他人以‘注冊不當’向商標局請求撤銷,正在審理的;
(三)違反評審程序的。
第十六條浙江省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后一個月內,浙江省商標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續,符合浙江省商標法認定條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確認延續,每次延續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七條推薦、評審和認定浙江省商標,除按規定收取評審費、公告費外,不得向申請人收取其他費用或者收受物品。評審費、公告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核定。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浙江省商標自公告之一日起,他人以浙江省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 或者字號使用,并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浙江省商標的文字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
(二)浙江省商標的文字為全國或者全省聞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勝古跡等名稱的;
(三)浙江省商標法的文字為植物、動物名稱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商標法公告前,他人已經以浙江省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登記的,浙江省商標法所有人可以在其浙江省商標公告之日起兩年內請求省工商行政區管理部門予以撤銷,是否予以撤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九條他人以浙江省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璜使用的,浙江省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他人以商標相同或者近的文字、圖形在非同類、非同種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注冊的商標使用,暗示該商品與浙江省商標所指商品有某種聯系的,浙江省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浙江省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標注冊核定的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使用‘浙江省商標’的字樣、標志。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使用‘浙江省商標’的字樣、標志。
第二十二條浙江省商標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浙江’字詞。
第二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浙江省商標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監督檢查浙江省商標的使用、保護情況,查處損害浙江省商標的侵權行為。
第二十四條浙江省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時,其許可使用合同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并報商標局、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浙江省商標變更注冊人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在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變更事項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浙江省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浙江省商標的,該商標的浙江省商標資格,應當按本條例規定重新認定。
第二十七條浙江省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質量,維護浙江省商標的聲譽。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浙江省商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薦、評審和認定浙江省商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
(二)浙江省商標的資格未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延續或者未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重新認定的;
(三)浙江省商標指商品已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條件的;
(四)浙江省商標所有人超越商標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使用‘浙江省商標’字樣、標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浙江省商標所有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商標管理規定和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條規定,損害浙江省商標所有人權益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消除有關字樣、標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關字樣、標志無法消除的,除沒收違反所得和處以罰款外,沒收或者責令銷毀有關物品。
第三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浙江省商標推薦、評審、認定和保護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公布的浙江省商標,按本條例規定重新認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綜合業務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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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擬采用名稱 | 地址 | 對外電話 |
| 1 | 國家知識產權局北京業務受理窗口 | 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66號中國技術交易大廈A座二層 | 010-82612006 |
| 2 | 國家知識產權局天津業務受理窗口 | 天津市華苑產業園區華天道6號海泰信息廣場G座一層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 3 | 國家知識產權局河北業務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莊市體育南大街316號 | 0311-81588844 |
| 4 | 國家知識產權局山西業務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綜改示范區太原學府園區產業路38號高新置業A座主樓6樓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 5 | 國家知識產權局內蒙古業務受理窗口 |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昭烏達路70號內蒙古科技大廈11樓1100室 | 0471-5203375 |
| 6 | 國家知識產權局遼寧業務受理窗口 |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崇山中路55號 | 024-86913165 |
| 7 | 國家知識產權局吉林業務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9999號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務大廳 | 0431-82752768 |
| 8 | 國家知識產權局黑龍江業務受理窗口 |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創新三路600號科技大廈八樓 | 0451-51920503 |
| 9 | 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業務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博村路340號 | 021-80363300 |
| 10 | 國家知識產權局江蘇業務受理窗口 | 江蘇省南京市漢中門大街145號江蘇省政務服務中心二期二樓D區窗口 | 025-83238202 |
| 11 | 國家知識產權局蘇州業務受理窗口 |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干將東路178號蘇州自主創新廣場2號樓302室 | 0512-67061881 |
| 12 | 國家知識產權局浙江業務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丹楓路399號知識產權大廈二樓 | 0571-85116361 |
| 13 | 國家知識產權局安徽業務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馬鞍山路509號省政務服務中心C1座合肥代辦處窗口 | 0551-62999797 |
| 14 | 國家知識產權局江西業務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京東大道1139號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證大廳 | 0791-86355663 |
| 15 | 國家知識產權局山東業務受理窗口 | 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舜華路2020號 | 0531-88198581 |
| 16 | 國家知識產權局河南業務受理窗口 |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花園路21-10號 | 0371-65977156 |
| 17 | 國家知識產權局湖北業務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廣八路8號 | 027-87641839 |
| 18 | 國家知識產權局湖南業務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瀟湘中路113號 | 0731-88856516 |
| 19 | 國家知識產權局廣東業務受理窗口 |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57號紅盾大廈 | 020-87681948 |
| 20 | 國家知識產權局廣西業務受理窗口 |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怡賓路6號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一樓 |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
| 21 | 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慶業務受理窗口 | 重慶市江北區五簡路9號重慶市知識產權局大樓一樓大廳 | 023-67606650 |
| 22 | 國家知識產權局四川業務受理窗口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五街200號菁蓉匯7號樓5層四川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 | 028-86058600 |
| 23 | 國家知識產權局貴州業務受理窗口 | 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中華北路242號省政府大院5號樓408室 |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
| 24 | 國家知識產權局云南業務受理窗口 |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東路376號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附樓1樓服務大廳 | 0871-64568947 |
| 25 | 國家知識產權局西藏業務受理窗口 |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宇拓路28號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樓313室辦公室 | 0891-6848897 |
| 26 | 國家知識產權局陜西業務受理窗口 | 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南二環西段69號西安創新設計中心一層102室 |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
| 27 | 國家知識產權局甘肅業務受理窗口 |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甘南路583號甘肅省政務大廳市場監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 28 | 國家知識產權局青海業務受理窗口 | 青海省西寧市西川南路53號文博大廈青海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 |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
| 29 | 國家知識產權局寧夏業務受理窗口 |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文化西街108號政務服務中心 |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
| 30 | 國家知識產權局新疆業務受理窗口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喀納斯湖北路455號新疆軟件園G1-6樓 | 0991-8837856 |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廣東)業務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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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深圳受理窗口 |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區11-14窗口 | 0755-88127758 |
| 2 | 佛山受理窗口 |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季華西路131號2號樓B4棟1樓 | 0757-82212330 |
| 3 | 東莞受理窗口 | 廣東省東莞市南城街道鴻福路199號市民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一區D34號窗 | 0769-26986685 |
| 4 | 中山受理窗口 | 廣東省中山市博愛六路22號博覽中心中山市行政服務中心B14、B15窗口 | 0760-88163186 |
| 5 | 江門受理窗口 | 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堤西路88號 | 0750-3168306 |
| 6 | 肇慶受理窗口 | 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信安四路8號肇慶市行政服務中心G04號窗口 | 0758-2786562 |
| 7 | 廣州南沙受理窗口 |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黃閣鎮凱翔路3號市場監管服務大樓1樓105 | 020-84985298 |
| 8 | 深圳前海受理窗口 | 廣東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9號e站通服務中心大廳 | 0755-36668671 |
| 9 | 珠海橫琴受理窗口 | 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興路189號綜合服務中心 | 0756-8813991 |
以上信息來源于國家知識產權局, 商標局下設綜合處、財務處、行政處、法律處、應訴復議處、宣傳與對外交流處、人事教育處、黨委(紀委)辦公室、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辦事處、申請業務管理處、申請受理事務一至二處、審查管理一至二處、審查一至五處、審查事務管理處、審查事務一至五處、國際注冊一至三處、異議形式審查處、異議審查一至八處、評審案件受理處、評審一至九處、評審事務處、文檔事務處、數據信息管理處、信息化項目管理處、信息化運行管理處52個職能處,編制339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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