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局發票管理規定》第三章第十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購買和開具發票時須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為嚴格執行發票管理法規,統一規范,“發票專用章”的制作和管理,市局決定統一刻制印章。“發票專用章”為木質、橢圓形、長軸4.5厘米、短軸3厘米、邊寬0.1厘米;上半圓刻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全稱,第二行刻稅務登記證號碼,第三行刻發票專用章、字樣,字體為仿宋體。印章由主管稅務機關管票員統一保管。從七月一日起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的發票上一律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對沒有刻制此印章的單位和個人不予購領發票。業戶在七月一日后使用六月底前購領的發票必須在發票上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需要刻制“發票專用章”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預交印章工本費50元,多退少補。請各主管稅務機關按現有領票須刻印章的業戶,認真填報刻制發票專用章統計表,業戶全稱按工商執照內容填寫,統計表一式四份,自存一份,報市局三份;于五月二十日前將統計表和現金送交征管科辦理統一刻制印章手續。
發票專用章尺寸規定:
一、形狀為橢圓形,尺寸為40×30(mm);
二、邊寬1mm;
三、中間為稅號, 18位阿拉伯數字字高3.7mm,字寬1.3mm,18位阿拉伯數字總寬度26mm(字體為Arial);
四、稅號上方環排中文文字高為4.2mm,環排角度(夾角)210-260度,字與邊線內側的距離0.5mm(字體為仿宋體);
五、稅號下橫排“發票專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寬3mm,延章中心線到下橫排字頂端距離4.2mm(字體為仿宋體);
六、發票專用章下橫排號碼字高2.2mm,字寬1.7mm,延章中心線到下橫排號碼頂端距離10mm(字體為Arial),不需編號時可省去此橫排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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