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 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需要領購發 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 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 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 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 票領購簿。
先,發票專用章備案是去公安局備案,而不是國稅局備案。
備案是指公司所用的發票專用章是經公安局審核并批準,并持有許可證的印章。經公安局備案的印章,是合法并且受法律保護的印章。主要是為了防止以后在經營中有人仿造你的印章,而給你帶來經濟損失。一般需要備案的印章有公章、財務章、法人章。

拓展資料:
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發票單位和個人按稅務機關規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稅務登記號,在領購或開具發票時加蓋的印章。
中國國稅印章的尺寸是40X28mm,地稅印章尺寸是45X30mm。發票專用章的字體要求使用簡化的宋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根據2010年12月20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明確發票專用章的式樣 。
公告指出,發票專用章的形狀為橢圓形,長軸為40mm、短軸為30mm、邊寬1mm,印色為紅色。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外刊納稅人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如名稱字數過多,可使用規范化簡稱;下刊“發票專用章”字樣。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發票專用章所刊漢字,應使用簡化字,字體為仿宋體:“發票專用章”字樣字高4.6mm、字寬3mm;納稅人名稱字高4.2mm、字寬根據名稱字數確定;納稅人識別號數字為Arial體,數字字高為3.7mm,字寬1.3mm.
發票專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啟用。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公告發布之前印制的套印舊式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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