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發票專用章需提供:
刻章申請(一式兩份),蓋單位公章;
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法人授權委托書;
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刻章登記卡。
發票專用章屬于公章,需先到公安機關審批,取得批文后再到核準的刻章點刻制。
備注:
企業申請刻制發票專用章需要如下材料:
a、刻章申請(一式兩份,蓋公章).
b.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c、法人授權委托書.
d、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e、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復印件.
f、稅務登記證原件、復印件.
g、刻章登記卡。(如是法人代表親自前來辦理的,c、d項不需要)
攜帶上述資料,到所在區的公安局辦事大廳填一份申請刻章的登記表,填好后送到指定的刻章處進行資料的掃描及繳費,掃描好的資料上面刻章處會填上編號之類的,在將這些資料交回公安局辦事大廳的窗口進行審批,審批后他會給一個芯片和刻章通知書,再將這些送到指定刻章的店里就可以了。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九條 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 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
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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