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聯合稅務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規定:“二、變更稅務登記
(一)取得“一照一碼”納稅人變更
取得“一照一碼”登記證(照)的企業發生工商登記信息變更的,工商登記部門將相關變更信息與稅務部門共享,納稅人不再向稅務部門重復提交資料。
取得“一照一碼”登記證(照)的其他組織已變更登記信息的,納稅人應及時到稅務機關進行確認和變更。
取得“一照一碼”納稅人變更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及其他由稅務部門補充采集的事項,應及時到稅務機關進行變更。
納稅人換發載有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后,應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維護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稅控設備。
(二)未取得“一照一碼”納稅人變更
未取得“一照一碼”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供變更資料。
未取得“一照一碼”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變更資料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未取得“一照一碼”納稅人發生上述變更的,到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稅務登記證變更需要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其他有關資料。經營性質變更導致營業執照變更,稅務登記也是需要變更的。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九條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企業由于經營范圍、注冊資金、地址等因素導致企業財稅情況的變更,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后,因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向稅務機關申請將稅務登記內容重新調整為與實際情況一致的一種稅務登記管理制度,分工商變更登記變更和非工商登記變更兩個內容。那么,在稅務變更時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一)納稅人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經濟類型、經濟性質、住所或者經營地點(指不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開戶銀行及帳號等內容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
國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稅務登記表等);
其他有關證件。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二)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或業主印章后,于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十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后,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填發的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件,并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綜上,所述納稅變更時所需材料提交的具體內容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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