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他人土地,是由承租人承擔還是由出租人承擔,這個問題應區分不同情況,實際上稅法已經將此問題明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承租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2)財稅〔2017〕29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由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針對第一種情況,出租方與承租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考慮稅費,租金中應明確包括相關稅費與否,如果合同沒有明確,按稅法規定,只能由實際使用人(承租方)承擔。這個與房產稅不同,房產稅是由產權所有人繳納。所以企業與個人在實際操作中要區分情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經濟糾紛。
承租他人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由誰繳納?
應區分不同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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