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2號)規定
一、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應由持證雙方按規定納稅。
二、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三、征訂憑證適用印花稅‘購銷合同’稅目,計稅金額按訂購數量及發行單位的進貨價格計算。
四、征訂憑證發生次數頻繁,為簡化納稅手續,可由出版發行單位采取按期匯總方式,計算繳納印花稅。實行匯總繳納以后,購銷雙方個別訂立的協議均不再重復計稅貼花。
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征訂憑證,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1989〕142號)規定:1.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應由持證雙方按規定納稅。2.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3.征訂憑證適用印花稅“購銷合同”稅目,計稅金額按訂購數量及發行單位的進貨價格計算。4.征訂憑證發生次數頻繁,為簡化納稅手續,可由出版發行單位采取按期匯總方式,計算繳納印花稅。實行匯總繳納以后,購銷雙方個別訂立的協議均不再重復計稅貼花。因此,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簽訂的征訂合同,應該按照“購銷合同”貼花。
一、 基本規定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2、 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3、 營業賬簿
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
4、 權利、許可證照
5、 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條例第二條,細則第三、四、五、六、十條)
二、 具體規定
1、 購銷合同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以及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征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
2、 加工承攬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3、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4、財產租賃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簽訂的合同,屬于財產租賃合同,應按照規定貼花。
5、 貨物運輸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6、倉儲保管合同
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各類倉儲、保管合同和倉單、棧單等
7、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即僅限于借款人同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之間所訂立的借款合同。不包括銀行的同業拆借合同以及借款人與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貸款人書立的借款合同。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于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準。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屬于資金信貸業務,借貸雙方應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8、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9、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3.其他專業項目。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知識、信息、技術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國稅地(1989)34號)
10、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版權又稱著作權,包括有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權所有人對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三項轉移書據的權利,統稱為工業產權。
11、營業賬簿
營業賬簿指生產經營用賬冊。包括單位或者個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設立的各種帳冊。按其內容的不同,分為記載資金的帳簿和其他營業帳簿。
資金帳簿,是反映生產經營單位資本金數額增減變化的帳簿。
其他營業帳簿,是反映除資金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帳簿。
金融系統的營業帳簿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要分別不同情況確定其是否繳納印花稅。凡銀行用以反映資金存貸經營活動、記載經營資金增減變化、核算經營成果的賬簿,如各種日記賬、明細賬和總賬都屬于營業賬簿,應按照規定征收印花稅。銀行根據業務管理需要設置的各種登記簿,如空白重要憑證登記簿、有價單證登記簿、現金收付登記簿等,其記載的內容與資金活動無關,僅用于內部備查,屬于非營業賬簿,均不貼花。
12、權利、許可證照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13、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即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這些憑證雖未采用規范的合同名稱和規范的做法,但具有合同的內容、做法和形式,對當事人各方均有特定民事法律約束力,從其行為和憑證的結合看,屬合同性質的憑證,因此,也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如運輸部門、儲運部門以及金融保險部門,為簡化手續,有很大一部分業務活動是通過單據的方式來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的。因此,這些運輸單據、倉儲保管單或棧單、借款單據和財產保險單等,作為合同使用的單據,均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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