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訂購一批房產,因出讓方違約造成合同未履行,從出讓方取得的違約金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因此,該企業收取的違約金是在未發生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情況下,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繳納營業稅。
根據財稅[2003]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稅率參考:
根據京政發(1994)18號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文件的通知》“以納稅人實際交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依據,征收教育費附加,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的規定,該單位應補繳營業稅金及附加。
參考詞: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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