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探除航空和爆破勘探外,都屬于其他服務業的征收范圍,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要求,地質勘探取得收入應按其他服務業稅目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營業稅。
營改增”只是把地稅征收的營業稅改成國稅征收增值稅,其他稅種的繳納方式及繳納地都不變化。有市場收入的部分除去成本費用后的利潤要繳所得稅;有財政撥款的,要看此財政撥款是否屬于免所得稅的范圍,如果不屬于免的范圍,還是要繳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你單位如果屬于企業,取得的撥款如不屬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礦產資源作為一種特殊的自然資源,不僅具有不可再生性,還具有隱藏性,即需要經過地質勘查才能對其地點、深度、儲量等因素有所掌握,從而進行開采活動。因此保持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首先要注重地質勘查工作,保證在現有礦區的資源被開發利用完之前,能夠找到新的礦源。
我國地質勘查工作的資金來源,在不同的時期有著不同的渠道。在1952~1984年間,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地勘投資主要來源于財政支出。經歷1952~1956年的短暫迅速提升后,地勘費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一直穩定在1.5%~2.0%之間,與財政支出同步增長。這個時期地勘費增減的變動幅度與財政收入增長、GDP增長的變動幅度基本是同步的。在1986~1998年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過渡時期,地勘費的投資來源仍然主要是財政支出,直到1994~1995年,財政投入地勘費的比重有所下降。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中明確提出了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查。進入上世紀末,由于地勘企業可以通過探礦權和采礦權轉讓來取得收入,其自籌資金的比重明顯上升,但油氣礦產和非油氣礦產有明顯差別。非油氣礦產可以占到地勘資金來源的30%~40%,而非油氣則占到70%~100%,這完全得益于國家允許在油氣銷售收入中提取勘探基金的財務政策。
為了推進我國地質勘查工作的開展,保持礦業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應改革現有的地質勘查投融資機制,加大財政支出對地質勘查工作的支持力度。首先,應通過對地質勘查單位直接提供財政支出支持,激勵其增加礦產資源勘查支出,主要用于國家經濟建設急需礦種和戰略儲備需要的重大地質普查找礦工作。其次,對于地質勘查單位和礦業企業的一般性礦產資源勘查支出,也可以通過財政低息、免息貸款、財政擔保的方式予以支持,以及通過稅式支出,如允許提取地質勘探基金,將礦產資源勘查支出計入企業成本等方式減輕其所得稅負擔,從而推進地質勘查單位和礦業企業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至于對地質勘查進行財政支持的資金來源,也可以采取多種渠道,既可以利用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專項資金,也可以開征礦業可持續發展基金,還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的形式在資本市場上進行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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