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規定,經有權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認定。經認定后,對于其取得的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的符合免稅收入范圍的收入,免于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于未經過免稅資格認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雖經過免稅資格認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稅收入條件的,均應計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規定,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法規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法規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之后,政策開始變化:國稅發[2012]5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包括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在2008年1月1日前這部分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那么是不是說,之后就要征收企業所得稅了呢?是不是20008年開始對醫院征收所得稅呢?不是這樣的,之后要經過免稅資格認定,財稅[2009]1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符合免稅條件的,能夠繼續享受免稅資格。資格有效期為5年,(5年后又出臺了免稅認定文件,財稅[2014]13號)。
綜上,如果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正常合法經營,按非營利性單位準確財務收支,按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是一直沒有征收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的。除非打著非營利的招牌,暗中取的超越范圍的收入,才有可能被征收相應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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