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林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70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并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1994]2號)規定,可免征營業稅。
國稅函[2002]700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并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
如果轉讓的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2號)規定,可免征營業稅。 提示:上述規定中,除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外,其他的轉讓林地的行為都應當按照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問:對轉讓林權的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的稅收政策不是十分明確。有的認為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定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有的認為取得的所得是轉讓所得而不是林木種植所得,不能按照財稅字[1994]20號文件和財稅[2004]30號文件處理,應當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請問如何理解?
答:《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并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于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定,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從事山林經營及轉讓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閩地稅函[2004]237號)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20號和財稅[2004]30號規定,經研究,對個人從事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權(即經營權)承包轉包經營、或林木所有權的轉讓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林工程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6]290號)規定,林地使用權租賃和幼林經營權轉讓收入,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林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70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并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2號)規定,可免征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林木所有權轉讓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林地使用權轉讓,屬于轉讓財產,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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