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2、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納稅人境外已繳稅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國不分項抵扣境外已繳稅款的方法。
《中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稅收協定》第十二條特許權使用費規定:
一、發生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二、然而,這些特許權使用費也可以在其發生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該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
(一)第三款第(一)項所述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百分之十;
(二)第三款第(二)項所述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三、本條“特許權使用費”一語是指對以下作為報酬取得的款項:
(一)使用或有權使用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設計或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科學著作的版權,或者使用、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
(二)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二條特許權使用費條款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征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第七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第七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第七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5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
第八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條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財稅[2009]125號: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居民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下統稱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應在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的,適用本通知。
二、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協定以及本通知的規定,準確計算下列當期與抵免境外所得稅有關的項目后,確定當期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一)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稱境內應納稅所得額)和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稱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二)分國(地區)別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
(三)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
企業不能準確計算上述項目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在相應國家(地區)繳納的稅收均不得在該企業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抵免。
三、企業應就其按照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確定的中國境外所得(境外稅前所得),按以下規定計算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一)居民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二)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計算的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來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應按有關合同約定應付交易對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三)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就其發生在境外但與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各項應稅所得,比照上述第(二)項的規定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在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境外發生的共同支出,與取得境外應稅所得有關的、合理的部分,應在境內、境外(分國(地區)別,下同)應稅所得之間,按照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后扣除。
(五)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四、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但不包括:
(一)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二)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三)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四)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五)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六)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財稅〔2011〕47號: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
一、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二、上述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其他事項,仍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經認定機構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正在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優惠的企業。
技術轉讓所得500萬免稅、超過500萬部份減半征收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111號
一、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三、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稅收抵免,即對納稅人來源于國內外的全部所得或財產課征所得稅時允許以其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或財產稅稅款抵免應納稅款的一種稅收優惠方式,是解決國際間所得或財產重復課稅的一種措施。具體辦法是,先按納稅來自國內外全部所得或財產計算應納所得稅或財產稅稅款,然后再扣除其國外繳納的部分,其余額即為實際應納所得稅或財產稅稅款。稅收抵免一般多采取限額抵免辦法,即抵免數額不得超過按照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2、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納稅人境外已繳稅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國不分項抵扣境外已繳稅款的方法。其抵扣限額為:境內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網友85249:如果代扣代繳單位不肯履行扣繳義務,要求境外公司自己繳納企業所得稅。那么,境外單位是否可以把稅款匯到稅務機關的賬戶上?
廖體忠:如果境內單位是法定扣繳義務人,就必須履行扣繳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代扣代繳單位不能隨意不履行扣繳義務,并自行要求境外單位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稅務部門與相關部門已經解決了境外單位在中國繳納稅款的問題,具體如何操作可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不行。
從《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的表述中可以看出,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控制,均應該是外國企業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代扣代繳屬于外國企業在境內繳納的所得稅,不在抵免范圍。
根據《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在境外繳納的稅款不能抵免的情況主要有這么幾個:
一是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二是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三是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四是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五是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六是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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