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有的歸國稅,有的歸地稅。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實行以下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
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經國務院同意,現對2009年以后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規定
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實行以下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三)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四)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業,是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及有關規定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成立的企業。
三、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研究和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本著保證稅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給納稅人增加額外負擔的原則,確保征管范圍調整方案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網友8547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實行源泉扣繳的所得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申報繳納。請問,扣繳義務人的企業所得稅是在國稅部門還是地稅部門繳納呢?
廖體忠:根據《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所得,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因此,扣繳義務人的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征管的,納稅人應該向國稅繳納。扣繳義務人的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征管的,納稅人應該向地稅局繳納。
1、企業所得稅交給地稅還是國稅,按以下情況劃分:
2、國務院決定從2002年起,實行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主要內容:
一是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范圍進行了重新劃分,國稅和地稅部門的征管范圍基本維持不動,但改革后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及組織,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部門征管。即存量企業由地稅部門征管,增量企業由國稅部門征管。
二是對所得稅收入(鐵路運輸、郵政、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所得稅收入除外)以2001年為基期,基數內部分由中央返還地方,超過基數部門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與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以來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對完不成基數的,中央將調減基數并相應扣減地方分享收入。
3、參見《國務院關于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1]37號),網站:人民政府,財政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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