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項目免稅。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難減免。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條例第7條)
3.耕地征用免稅。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4.貧困地區減稅。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法規定最低稅額的30%. (條例第5條)
5.企業免稅用地。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8〕15號)
6.土地改造減免期限。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各省級地稅局在稅法規定的免稅期內確定具體的免稅期限。(國稅地字〔1988〕15號)
7.特定土地減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地字〔1988〕15號)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8.倉庫冷庫減免。經營倉庫、冷庫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8〕32號)
9.電力用地免稅。電力行業管線用地、水源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工附業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熱電廠的供熱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電力項目建設期間,納稅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3號、44號)
具體請到國稅總局網站搜索法規條文,還有各地的土地使用稅優惠不盡相同,再到本省地稅局網站搜索相關規定.
某房地產公司,購買了一塊填海整治的土地。請問,房地產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政策?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10年。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968號)規定,享受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稅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你企業情況符合:
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至10 年;
另外有關可利用的免稅政策: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納稅人交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相關文章
01-01
147185℃
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互...
01-13
28421℃
電子稅務局申報流程如下:打開瀏覽器進入各地...
03-16
24666℃
記賬憑證是財會部門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載經...
12-12
21003℃
電子發票是信息時代的產物,同普通發票一樣,采...
11-30
18832℃
按照稅法的規定,有一些商品如涉農商品、自來...
12-02
17500℃
行政審批局“一顆印章審批”,解決“權力碎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