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難以確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七、購入農產品進行再種植、養殖的稅務處理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難以確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一、按政策規定,其他合作社的產品,不能免稅。
《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從2008年7月1日起,其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因此,從其他合作社收購的農產品是不免稅的,應當按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二、你可以采取措施加以規避。
可以與其他合作社簽訂一個土地承包協議,如此一來,該合作社的產品,就是本合作社的產品了。如果直接收購農產品,那是要交稅的;如果直接承包土地,然后生產出農產品,那就是本合作社的產品,這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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