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學校、幼兒園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享受免稅的學校用地的具體范圍是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列。因此,函授學校占用耕地建設教育用房不能免繳耕地占用稅。
下列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1)部隊軍事設施用地;
(2)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
(3)炸藥庫用地;
(4)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
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給予減稅或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1號)第八條的規定,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稅:
(一)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八條的規定,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軍事用途的設施。
第九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養老院,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設立的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醫院,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院內專門用于提供醫護服務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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