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稅方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相關規定如下:(一)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都取得了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在這一合作過程中,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乙方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因而合作建房的雙方都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對甲方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對乙方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稅。由于雙方沒有進行貨幣結算,因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核定雙方各自的營業額。如果合作建房的雙方(或任何一方)將分得的房屋銷售出去,則又發生了銷售不動產行為,應對其銷售收入再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方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規定:"二、關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稅問題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兩個單位合作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第二條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納稅事項】: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計算公式】: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具體內容在“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中介紹)
【納稅期限】:納稅人應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地點】: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座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提交資料】: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稅款清算】: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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