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79號)規定,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因此,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企業,如果是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則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如果是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則不進行匯算清繳。
一、實行核定定額征收的企業不需要所得稅匯算清繳。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十三條規定:
1.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2.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3.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1.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預繳。
2.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3.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在年度終了后也需要進行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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