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繳稅款可退還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稅務機關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納稅人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應向國稅機關填報《退稅(抵繳)申請審批確認書》,經國稅機關核實、批準后,屬于自收稅款的小額退稅,即予辦理有關退稅手續;屬于要通過國庫辦理的退稅,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國稅機關填發《稅收收入退還書》,到指定的國庫辦理退稅手續。
2、少繳或未繳稅款需追征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十年。在追征稅款的同時,加收滯納金。
補繳和追征稅款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因偷稅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或者騙取的退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當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因此,上述企業匯算清繳形成的多繳,屬于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退稅,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規定,不得要求加算銀行利息。
提供已經交稅的稅單,已申報的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退稅的申請表就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申請退企業所得稅需要帶以下資料:
(1)《稅務局退稅申請書》一式四份,右上角蓋條碼章。 (2)《稅收通用繳款書》原件(第一、六聯)和復印件各一份。
(3)年終匯算清繳(反映退稅)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附表)復印件一份。
(4)如果有財產損失以及其它需要審批的事項,企業需附送稅務機關的《核準稅前列支通知書》或相關審批表復印件一份。
(5)如果有彌補虧損和其它納稅調整項目的,企業需附送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虧損年度)或稅務稽查部門出具的《稅務稽查結論》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已繳納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一份。
擴展資料:
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后,應于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后,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后,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即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并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后,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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