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某綠化工程企業在B市承接了一項綠化養護工程,根據合同約定,該企業將在B市為客戶栽種1.5萬株水杉樹苗,并在工程完工后1年內提供樹苗日常養護,保證成活率在85%以上。合同明確約定了綠化工程價款和養護費收費標準。該企業應當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國稅函〔1995〕156號)的規定,對綠化工程按照“建筑業㎡㎡其他工程作業”項目征收營業稅。而納稅人提供的苗木養護勞務屬于服務業范疇,應按照“服務業㎡㎡其他服務業”項目征收營業稅。因此,納稅人應分別核算綠化工程與養護勞務的營業額,分別繳納營業稅。其中,綠化工程勞務應在應稅勞務發生地B市繳納營業稅,苗木養護勞務應在機構所在地A市繳納營業稅。
園林綠化工程,營改增后,屬于建筑服務——其他建筑服務,增值稅法定稅率11%,若是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從事綠化工程同時予以養護,應按其他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若是單純綠化養護應按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從目前興起的園林綠化市場來看,提供的應稅行為大致可分為三類:
1、綠化園林工程,這類工程往往與建筑工程相連,或者本身就是某個建筑工程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對園林綠化公司承接涉及建筑業務的綠化工程時,不論是否建有花卉種植場,均按“建筑業——其他工程作業”3%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2、木養護、病蟲害防治,如上述案例中的場地維護收入,是指園林公司利用自身的人員、技術,為客戶的花木、園林提供保養、修護等服務。
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林木銷售和管護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1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應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于其他收入的,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其取得的勞務收入,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計繳5%營業稅。
3、花木租賃行為,實質是園林公司將其擁有的花卉、盆栽等植物提供給客戶擺放并定期進行管理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租賃業”繳納5%的營業稅。
擴展資料:
1、營業稅:服務業收入*稅率為5%(適合有服務業的企業)(月報);
增值稅:商品銷售收入(不含稅)*3%(適合小規模納稅人)(月報);
增值稅:商品銷售收入(不含稅)*17% - 進貨金額(不含稅)*17%(適合一般納稅人)(月報);
2、應納城建稅:應納增值稅+營業稅*7%(月報);
3、應納教育費附加:應納增值稅+營業稅*3%(月報);
4、堤圍防護費:營業收入*0.1%(各地征收標準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報);
應納地方教育費附加:應納增值稅+營業稅*2%((各地征收標準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報);
5、所得稅:利潤總額*稅率為25%(季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6、個人所得稅(月報);實行代扣代繳,不管工資薪金是否超過2000元都要實行全員全額申報。
應交個人所得稅 (按個人工資薪金計算交納的個人應交的稅額,以每月收入額減除免稅的應個人負擔的“五險一金”等項目,再減去允許扣除費用2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交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7、印花稅(月報各地要求不同,或發生時購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1、國稅函[2008]212號文件中納稅人銷售的林木,是指納稅人自產的林木。如果綠化工程中銷售外購的林木,則應按照混合銷售行為一并繳納營業稅。
2、園林公司提供管護勞務時,能夠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很少,如按照一般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其稅負要遠遠高于按服務業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的稅負。即使該園林公司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其增值稅稅率3%仍小于服務業5%的稅率。
但由于管護勞務中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等勞務占的比重一般較大,而這些勞務在營業稅中是免稅的,因此,按3%繳納增值稅往往會大大多于繳納營業稅的稅額。所以,園林公司在向客戶銷售林木并需提供管護勞務時,應盡量分別簽訂合同。
對于管護勞務中有免稅勞務的,還應注意《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即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3、實際生活中還有一種情況,即很多單位在搞綠化時,自己采購樹木、花卉,然后請專業的園林公司種植并提供后續管護。這種業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受托種植植物飼養動物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7號)規定,應按照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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