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銷商品是指接受他方委托代其銷售的商品,受托方并沒有取得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不符合資產的定義。
因此,代銷商品應作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貨處理,不能確認為受托方的資產。企業收到受托代銷商品的時候,應該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代銷商品款”科目,將受托代銷商品納入賬內核算。
企業對外代銷產品,期限超過180天并且沒有代銷合同。請問,這是否屬于代銷業務,應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代銷關系的確立必須簽訂代銷協議,未簽訂代銷協議應按照正常銷售行為進行涉稅處理,包括代銷產品的退回等。此外,在確定為代銷關系的前提下,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或者銷售代銷貨物,視同銷售貨物。因此,不管是企業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或者企業銷售他人交付代銷的貨物,均視同銷售,應該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因此,企業未收到代銷清單或者貨款的情況下,應在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應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與受托方是否將貨物銷售無關。如有委托方將委托代銷商品退回的情況,則應根據情況視同退貨處理。
代銷關系的確立必須簽訂代銷協議,未簽訂代銷協議應按照正常銷售行為進行涉稅處理,包括代銷產品的退回等。
此外,在確定為代銷關系的前提下,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或者銷售代銷貨物,視同銷售貨物。
因此,不管是企業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或者企業銷售他人交付代銷的貨物,均視同銷售,應該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因此,企業未收到代銷清單或者貨款的情況下,應在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應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與受托方是否將貨物銷售無關。如有委托方將委托代銷商品退回的情況,則應根據情況視同退貨處理。
買斷方式: (1)委托方和受托方簽定有代銷協議,且協議規定受托方無論是否把商品賣出,都不得退回,那么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發生轉移,委托方確認收入,受托方所售商品與委托方無關,所以委托方不確認資產。
買斷方式:(2)委托方和受托方簽定有代銷協議,且協議規定受托方沒有賣出的商品可以退回委托方,那么委托方在收到代銷清單前,該商品仍然是委托方的資產,收到代銷清單后,該商品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不在確認為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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