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實際已構成建安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不再另外繳納稅收。因此應以建筑公司為納稅人,對掛靠業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計征營業稅,管理費不宜重復計稅;如建筑公司只收取管理費,收入不全額入賬,不開具發票,則對收取的管理費按"服務業"稅目征稅。因此對建安企業(被掛靠方)向施工隊(掛靠方)收取管理費,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依5%稅率征收營業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筑公司應將從工程發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規定確認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將支付給分包單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作為成本扣除。需要企業注意的是,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3]16號文)規定,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協議,下同),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承租費,下同)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以掛靠方式經營的,如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被掛靠人為納稅人,被掛靠人從掛靠人收取的掛靠費應按照所掛靠經營業務的性質確定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以掛靠人為納稅人的,被掛靠人收到的掛靠費按照商務輔助服務-企業管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關于建安企業(被掛靠單位,以下簡稱被掛靠方)向施工隊(以下簡稱掛靠方)收取掛靠管理費的征稅問題建筑安裝施工隊由于不具備承接建筑安裝工程的資質,往往采取掛靠具有相應資質的建安企業并以被掛靠方的名義承接建安工程,被掛靠方負責工程結算。
通過劃撥工程款給掛靠方時以座扣或其他方式收取掛靠方的管理費,具體施工由掛靠方負責,同時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將收到的工程款繳納建安工程營業稅。
鑒于被掛靠方向掛靠方收取管理費與提供建筑業勞務取得工程結算價款收入是兩個不同的營業稅應稅行為的應稅收入,建安工程結算價款應全額按"建筑業稅目依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掛靠方支付給被掛靠方的管理費,屬于被掛靠方為掛靠方提供了簽訂承接工程的合同和辦理工程結算手續的服務。
因此對建安企業(被掛靠方)向施工隊(掛靠方)收取管理費,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依5%稅率征收營業稅。
相關文章
01-01
147185℃
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互...
01-13
28421℃
電子稅務局申報流程如下:打開瀏覽器進入各地...
03-16
24666℃
記賬憑證是財會部門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載經...
12-12
21003℃
電子發票是信息時代的產物,同普通發票一樣,采...
11-30
18832℃
按照稅法的規定,有一些商品如涉農商品、自來...
12-02
17500℃
行政審批局“一顆印章審批”,解決“權力碎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