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試點納稅人提供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上述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是指試點納稅人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具體內容附后)。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試點納稅人提供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增值稅。
境外咨詢企業單獨為客戶提供咨詢業務取得的收入稅務處理問題境外咨詢企業單獨與客戶簽訂合同,為客戶提供咨詢業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我國境內的,應全額在我國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若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境內外收入,并就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所取得的收入申報納稅。一般情況下,上述咨詢業務中,凡以中國境內客戶為服務對象的,其劃分為中國境內業務收入,不應低于總收入的 60%.境外咨詢企業向客戶提供的咨詢業務服務活動全部在境外進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國不予征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 1 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如果屬于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外購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服務和無形資產的退稅率為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1)至(3)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實行退(免)稅辦法的服務和無形資產,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出口價格偏高的,有權按照核定的出口價格計算退(免)稅,核定的出口價格低于外貿企業購進價格的,低于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轉入成本。
我公司為境外單位提供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于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規定,2010年7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對注冊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大慶、上海、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合肥、南昌、廈門、濟南、武漢、長沙、廣州、深圳、重慶、成都、西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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