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煤的增值稅稅率為17%。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 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1號):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現將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
二、食用鹽仍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其具體范圍是指符合《食用鹽》(GB5461-2000)和《食用鹽衛生標準》(GB2721-2003)兩項國家標準的食用鹽。
三、本通知所稱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和鹽。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94)財稅字第2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工業鹽和食用鹽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1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色金屬焙燒礦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4]621號)同時廢止。
2009年煤炭的稅率調整為17%,為什么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居民用煤炭制品增值稅稅率仍為13%?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1號)規定,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而居民用煤炭屬于人們日常生活必需品,關系到國計民生,因此,國家在制定增值稅暫行條例時規定居民用煤炭制品與自來水、暖氣、煤氣等生活必需品適用13%的低稅率。
原煤的增值稅稅率為17%。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 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1號):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現將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
二、食用鹽仍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其具體范圍是指符合《食用鹽》(GB5461-2000)和《食用鹽衛生標準》(GB2721-2003)兩項國家標準的食用鹽。
三、本通知所稱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和鹽。
擴展資料: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居民用煤炭制品,稅率為1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第十條規定: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餅、蜂窩煤和引火炭。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1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
本通知所稱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和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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