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差旅費、福利費等不在研發費加計扣除之列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由于上述列舉可加計扣除的項目不包括差旅費,故對研發部門發生的差旅費支出不可加計扣除。
研發人員差旅費不可以記入研發費用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則規定,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成本包括以下幾項:“薪金、工資以及其他人事費用;材料成本和已消耗的勞務;設備與設施的折舊;制造費用的合理分配;其他成本”等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從會計核算角度規范了企業對研發費用的確認、計量、記錄及報告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從稅法角度規范企業對研發費用的歸集、攤銷及抵減企業應稅收入進行了規定。
擴展資料
披露方法:
對于自行研發成功的無形資產成本,即擬作資本化處理的研發費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附注中披露與無形資產有關的下列五個方面的信息:……五是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金額。”
《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不僅要求披露“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金額”,而且要對“未分攤遞延開發成本的發展及其余額應加以披露,對提出或采用的未分攤余額的分攤基礎也應加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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