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也叫稅務登記證件。
根據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稅務登記證遺失應如何申請補辦? 時間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地方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市地稅登記機關,并在報刊上作遺失聲明。 所需資料
A.按要求填寫《稅務登記證遺失聲明》刊出申報表一式兩份; B.工商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文件)及復印件一份; C.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D.刊登報刊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等內容、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掛失、補辦稅務登記證件應報送的資料:
1. 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
3.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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