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從以上可以看出,用設備或產品投資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以設備對外投資需要繳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 號)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舊設備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并按《城市建設維護稅暫行條例》及《征收教育費附加暫行規定》等規定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外資除外);企業所得稅方面,舊設備對外投資要視同銷售,計算相應收入和成本,納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相應合同應按購銷合同貼花。
按照現行增值稅規定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請問,個人將自己使用過的設備向企業投資,個人在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能否免繳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因此,個人將自己使用過的設備向企業進行投資,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應免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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