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從2009年1月1日起,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但繼續免征關稅。
西部地區符合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申請還可以按15%的稅率征企業所得稅。除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產業之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指導目錄中所列產業在相關省份也視為鼓勵類。
目前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只能享受免征進口關稅,從2008年開始對進口環節增值稅恢復征收。另外,在企業所得稅稅率上不再區分內外資企業,但對于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到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待遇(但主要對生產型企業或IT企業進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此外,根據企業具體所在地,地方政府可能給予一定的優惠??傮w來看,國家對給予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在不斷的縮減。
一、根據稅法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所以,外商投資企業將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利潤匯往國外的,不需要交納稅款。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等物資,一般按照稅法的規定,征收進口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等,沒有優惠政策。但是,對于外商投資企業購買的國產設備,符合規定條件的,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可以按照規定方法抵免企業所得稅。
三、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根據其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工作的期限(以下簡稱:居住工作期限)長短,決定其工資薪金是否交納個人所得稅:
1。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住工作期限不超過90日或者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限中不超過183日的個人,
— 對于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免于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
— 對于由中國境內企業或者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應當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
— 對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工資薪金,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住工作期限超過90日或者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限中超過183日,但不超過1年的個人,
— 對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還是由中國境外機構支付,均應當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
— 對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工資薪金,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居住工作期限滿1年,但不滿5年的個人,
— 對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還是由中國境外機構支付,均應當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
— 對于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工資薪金,應當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
— 對于不是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工資薪金,免于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
4。居住工作期限滿5年的個人,
— 對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應當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
— 對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工資薪金,應當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
在上述規定中:
1。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而不論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
2。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而不論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
3。居住期限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公歷年度,下同)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對于臨時離境的,不扣除臨時離境天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4。居住期限滿1年以上的是指,在該期限內的每個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1年。
因此,對駐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當按照上述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該人員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的交納,與一般的中國公民的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一樣,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你公司)在次月7日內申報納稅。
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那么,今天向大家具體介紹下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優惠政策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失效)第七條第一款: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下列所得,免征、減征所得稅:(一)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所以免征的是外國投資者的所得稅,同時由于新所得稅法的規定,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納稅義務,所以需要從2008年1月1日即新稅法頒布作為劃分界限,進行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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