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 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3至5個年度的關聯交易。
企業以前年度的關聯交易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相同或者類似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以將預約定價安排確定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追溯適用于以前年度該關聯交易的評估和調整。追溯期最長為10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規定,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企業提出的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進行審核評估,并與企業協商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等工作的總稱。預約定價安排一般適用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1.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以上。2.依法履行關聯申報義務。3.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預約定價安排包括單邊、雙邊和多邊3種類型,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稅務機關受理,若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或執行同時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或者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組織協調。企業可以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書面提出談簽意向。
預約定價適用于自企業提交正式書面申請年度的次年起3至5個連續年度的關聯交易和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1、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依法履行關聯申報義務;
3、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不影響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交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書面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如果企業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的關聯交易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相同或類似,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關聯交易的評估和調整。
預約定價安排期滿后自動失效。如企業需要續簽的,應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前9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續簽申請,報送《預約定價安排續簽申請書》,并提供可靠的證明材料,說明現行預約定價安排所述事實和相關環境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并且一直遵守該預約定價安排中的各項條款和約定。稅務機關應自收到企業續簽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向企業送達《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續簽答復書》。稅務機關應審核、評估企業的續簽申請資料,與企業協商擬定預約定價安排草案,并按雙方商定的續簽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宜,與企業完成續簽工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第六條規定:“(二)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預約定價安排的適用年度;
2.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3.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架構;
4.企業最近3至5個年度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同期資料等;
5.預約定價安排涉及各關聯方功能和風險的說明,包括功能和風險劃分所依據的機構、人員、費用、資產等;
6.預約定價安排使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以及支持這一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的功能風險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設條件等;
7.價值鏈或者供應鏈分析,以及對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優勢的考慮;
8.市場情況的說明,包括行業發展趨勢和競爭環境等;
9.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期間的年度經營規模、經營效益預測以及經營規劃等;
10.預約定價安排是否追溯適用以前年度;
11.對預約定價安排有影響的境內、外行業相關法律、法規;
12.企業關于不存在本條第(三)項所列舉情形的說明;
13.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還應當包括:
1.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提出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的情況;
2.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最近3至5個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及關聯交易情況;
3.是否涉及國際重復征稅及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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