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
第五條 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第六條 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第75號)第二條第九項規定,購置的新機動車,購置當年的應納稅款從購買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對于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購買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所載日期為準;對于進口機動車,購買日期以《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7〕55號)、《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98號)、《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74號)同時廢止。
首先先交稅,再上戶。新車輛上稅需要車輛合格證、車主身份證、車輛購置發票。
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其他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
(一)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 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 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需要辦理的上戶手續:
1、驗車。新車須經車輛檢測場“體驗”合格才能領牌,這項手續在車管所內的車輛檢測場辦理。
2、繳納附加費。汽車為高檔消費品,要到指定地點繳納車輛繳納購置附加費。3.上保險。汽車出事率較高,容易給他人帶來傷害。因此交通法規定購買新車必須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的,到車管所內的保險代辦點里辦交強險。
4、新車入戶。入戶所有的手續都在車管所內“一條龍”辦理,繳納辦理費,再加上拓印費用加起來就是入戶費用。
5、辦理完以上手續并領到行使證件后,繳納車船使用稅,在車管所內的代辦點完成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擴展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
一、《辦法》以及本公告要求納稅人提供資料的,納稅人應當分別按照不同業務要求提供原件和相應的復印件。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留存機動車發票統一發票報稅聯、車輛電子信息單、彩色照片以及《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等原件的,納稅人不需要提供復印件。其他資料,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復印件。
二、《辦法》第九條第七項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是: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至導致免稅條件消失的行為發生之日(例如:二手車發票開具日期或原免稅車輛改變用途發生之日)止。
三、車輛購置稅征管資料內容分別如下:
(一)征稅車輛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和其他證明材料。
(二)免稅車輛
《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報表》(附件2,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車輛免(減)稅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
(三)免稅車輛重新申報
1、發生二手車轉讓行為的免稅條件消失車輛:《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其他相關材料。
2、未發生二手車轉讓行為的免稅條件消失車輛:《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身份證明、《完稅證明》正本和其他相關材料。
3、發生二手車轉讓行為的免稅條件未消失車輛:《免稅申報表》、《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其他免稅申報資料。
(四)補稅車輛
《納稅申報表》、車主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和補稅相關材料。
(五)《完稅證明》補辦車輛
1、車輛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辦表》(附件3,以下簡稱《補辦表》)、納稅人(車主)身份證明、車輛合格證明和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收據聯(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留存聯次或者其電子信息材料)。
2、車輛登記注冊后《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補辦表》、納稅人(車主)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同時,稅務機關應當留存新《完稅證明》副本。
(六)《完稅證明》更正車輛
《完稅證明》正、副本和《完稅證明》更正相關材料。
四、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免稅圖冊,為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征稅的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辦理免稅和退稅手續。
辦理退稅業務手續,納稅人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附件4),并提供規定資料辦理退稅手續。
《辦法》第十六條所稱原完稅證明,是指納稅人初次申報時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或者納稅人遺失補辦的完稅證明;原完稅憑證,是指納稅人初次申報時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憑證或者納稅人遺失補辦的完稅憑證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的完稅憑證復印件。
五、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辦理免稅手續,除按辦法規定提供申報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人員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者領事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出具的留學證明;本人護照;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
所稱小汽車,是指含駕駛員座位9座以內,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或者臨時物品的乘用車。
六、《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該車輛已繳納稅款時限的界定方法是: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至納稅人退車行為發生之日止(紅字發票開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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