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1988〕025號)第五條關于對貨物運輸單、倉儲保管單、財產保險單、銀行借據等單據是否貼花規定,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四條關于倉儲保管業務的應稅憑證如何確定規定,倉儲保管業務的應稅憑證為倉儲保管合同或作為合同使用的倉單、棧單(或稱入庫單等)。對有些憑證使用不規范,不便計稅的,可就其結算單據作為計稅貼花的憑證。因此,辦理倉儲保管業務,若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因此,辦理倉儲保管業務,若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1、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2、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①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②產權轉移書據;
③營業賬簿;
④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⑤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3、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范圍如下:
經濟合同
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4、印花稅沒有固定標準,一般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0.3‰貼花;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0.5‰貼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0.5‰貼花;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0.05‰貼花;技術合同,按所載金額0.3‰貼花;權利、許可證照,按件貼花5元。
運輸費、倉儲費、保險費印花稅如何繳納?是按計算貼花?還是按取得的相應計算貼花?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貨物運輸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依據(90)國稅發173號文件規定在貨運業務中,凡是明確承、托運雙方業務關系的運輸單據均屬于性質的憑證,鑒于目前各類貨運業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范統一,不便計稅貼花,為便于征管,規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倉儲保管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依據(91)國稅發155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倉儲保管業務的應稅憑證為倉儲保險或作為使用的倉單、棧單(或稱入庫單等)。對有些憑證使用不規范,不便計稅的,可就其結算單據作為計稅貼花的憑證。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90)國稅函發428號文件規定財產保險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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