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內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內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內注明折扣額的,其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1、把百商品按原價(折扣前)錄入,如果有多項商品且折扣率相同的話,就一并錄入;
2、點上面工具欄里的“折扣”按鈕,跳出對話框:
“折扣行數”填入已度經錄入的相同折扣率商品的行數,
“商品金額”系統會自動計算出折扣行向上數你所問填入行數相應商品的金額,
“折扣率”填入你要給商品打折比率,注意系統默認是百分率。
“折扣金額”系統自動計答算商品金乘以折扣率,計算出金額。
折扣行會出現在新增一行上,顯示折扣幾行(折扣率),如果只對上一行商品打折,只顯示折扣(折扣率),并以負數形式顯示在金額欄及回稅額欄。
3、繼續錄入其它商品及相應的折扣行答。
折扣行只能出現在折扣商品的下面,而且折扣行數不能大于已錄入商品的行數。
以上是經驗之談,僅供參考。
可以退。開具時抄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第十三條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四條 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1、使用機票單位和個人購票后,如果銷售退貨需要開立紅字發票,必須收回原始發票并注明 "無效" 字樣或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
2、發票時出現錯誤、錯誤,如需要重新開開發票,可在原發票上注明后的 "無效" 字樣,重新簽發。同時如果由于購買者不接受并成為廢品票而開具了特殊發票也應錯誤地填寫。
3、銷售折扣的發生,在收回原始發票時加上 "無效" 字樣,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注意的是,開具的特殊發票填寫錯了,應單獨開具,并在錯誤的填寫特別發票上標明 "假填空" 四個字。
擴展資料:
作廢重開發票:
由于特殊發票失效的條件相對嚴格,一些納稅人發現,發票錯誤發生后,往往是跨月或已納稅等,對于這不能失效的發票和需要重案發票,賣方應首先出具紅字發票以反轉原始發票,然后重新開具正確的特殊發票。
國家稅第(2006)156號第14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取得特別發票后, 銷售回報、發票錯誤等,但不符合注銷條件,或者因部分銷售回報銷售折扣的發生,購房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特別發票的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主管稅務機關發布《紅信增值稅特別發票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條件是,申請表對應的藍信特別發票,應當經稅務認證當局,認證或 "認證一致" 的結果,或納稅人標識號認證不匹配特殊發票代碼,編號認證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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