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按銷售收入17%、6%(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生產加工納稅人);
2、城建稅按繳納的增值稅的7%繳納;
3、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3%繳納;
4、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2繳納%;
5、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8、車船稅按車輛繳納(各地規定不一,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輛);
9、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后的利潤)繳納(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10萬元27%,10萬元以上33%);
10、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規定,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處理。
擁有采礦權證的企業,不依靠外部力量,由本企業負責礦山開采過程中的全部事項,包括投資礦山設備、人員組織、輔助材料購進、礦石銷售等一系列業務,
此類業務有產品礦石產出,應當根據礦石銷售額計提銷項稅,可以抵扣除不動產外的固定資產和符合稅法規定的油料、炸藥、水、電等輔料和動力的進項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規定,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勞務,
自主開采業務應繳增值稅
擁有采礦權證的企業,不依靠外部力量,由本企業負責礦山開采過程中的全部事項,包括投資礦山設備、人員組織、輔助材料購進、礦石銷售等一系列業務,此類業務有產品礦石產出,應當根據礦石銷售額計提銷項稅,可以抵扣除不動產外的固定資產和符合稅法規定的油料、炸藥、水、電等輔料和動力的進項稅。
對外承包工程視勞務類型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規定,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筑勞務,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所以,納稅人應根據承包工程的具體內容,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在實務中,納稅人承包的業務不可能根據稅收文件的規定明顯分開,一項承包工程可能既提供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也包括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有一種錯誤的觀點認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據此,既有增值稅業務又有營業稅業務的工程承包應視為混合銷售合并繳納增值稅。這是一種認識誤區,該規定適用的前提是“貨物銷售”,在工程承包既有營業稅勞務又有營業稅勞務的情況下,并沒有貨物產出,只是勞務的銷售,所以,并不適用混合銷售的規定。而應當適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所以,為減輕涉稅風險,納稅人應高度重視此項規定,在工程涉及不同稅種勞務時,為取得稅務機關認可,盡量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將不同勞務分階段分別報價,或者根據不同勞務簽訂兩份工程承包合同,避免被主管稅務機關從高核定,應將增值稅和營業稅涉稅勞務進行嚴格區分。
既用于營業稅勞務也用于增值稅勞務的固定資產可抵扣
企業擁有抵扣進項稅的各類固定資產,這些固定資產有專用于本企業自主開采業務的機器設備,也有專門購進用于對外承包工程營業稅勞務的,還有既用于營業稅勞務也用于增值稅勞務的,對這些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對于專門購進用于對外承包工程營業稅勞務,既不用于本企業生產,也沒有用于增值稅勞務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依據為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對于自主開采和營業稅勞務、增值稅勞務共有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關于共用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營業稅勞務用輔料及動力應作進項稅轉出
◇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從事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過程中需要發生輔料及動力支出,主要包括油料、炸藥、水、電等,這些進項稅應進行準確核算,在發生營業稅勞務時及時轉出,如炸藥只用于爆破一類營業稅勞務的,就應當在發生時根據耗用量和賬面已抵扣的進項稅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需要指出的是,企業自主開采,也可能發生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等業務,但此類勞務是企業產品(如礦石)產出過程中生產流程中的一個步驟,不涉及經營行為,也就不涉及營業稅的實現,所以自主開采炸藥類的進項稅允許抵扣。
對于增值稅勞務營業稅勞務共用的無法劃分的輔料及動力的耗費,如工程車用油、設備用電等,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包工不包料時計算營業稅銷售額要考慮甲供材
所謂“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設單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單位僅提供建筑勞務的工程。對甲供材料建筑工程的計稅營業額,應按料、工、費全部價款計征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顯然,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并不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包工不包料工程勞務在計算繳納營業稅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所以,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納稅人在計算繳納營業稅時,如果是包工不包料,營業額要包括甲供材的價值在內,不能少繳稅金。
以及礦井、巷道構筑勞務,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所以,納稅人應根據承包工程的具體內容,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為減輕涉稅風險,納稅人應高度重視此項規定,在工程涉及不同稅種勞務時,為取得稅務機關認可,盡量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將不同勞務分階段分別報價,或者根據不同勞務簽訂兩份工程承包合同,避免被主管稅務機關從高核定,應將增值稅和營業稅涉稅勞務進行嚴格區分。

擴展資料: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提供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或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統稱為營業額。營業稅的營業額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1)以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營業額。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各種性質的價外收取。
(2)通過正列舉,規定一些項目的若干費用可扣除。如廣告公司付給媒體的廣告發布費可扣除,旅行社代游客支付的門票、交通費等費用可扣除等等。
(3)如果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①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②按納稅人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4)納稅人取得的外匯收人在計算營業額時,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
相關文章
01-01
147185℃
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互...
01-13
28421℃
電子稅務局申報流程如下:打開瀏覽器進入各地...
03-16
24666℃
記賬憑證是財會部門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載經...
12-12
21003℃
電子發票是信息時代的產物,同普通發票一樣,采...
11-30
18832℃
按照稅法的規定,有一些商品如涉農商品、自來...
12-02
17500℃
行政審批局“一顆印章審批”,解決“權力碎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