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從以上規定可看出,先征后返的增值稅是否應征收企業所得稅主要看是否有專項用途,且是否為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如果不是則應并入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一般需要并入企業應稅收入征稅的,只有明確專項用途的才不征稅。 軟件生產企業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款不征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回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雖然未使用不征稅收入字樣,但由于“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在本質上實際上就是企業所得稅的不征稅收入,因而我們仍然應當將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作為不答征稅收入來對待。
不用交所得稅啦,有文件規定的: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
軟件企業所退增值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來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規定: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自
2.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zd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因此,企業獲得退回的增值稅稅款應計入當年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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