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中,對A類預繳申報表的有關項目和填報說明進行了修訂,其中,申報表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3項相應修改為,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軟件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三規定: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
財稅〔2012〕27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1、軟件產品的增值稅退稅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營來外收入-軟件退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軟件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擴展資料
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四、軟件產品界定及分類本通知所稱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五、滿足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1、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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