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企業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都沒有達到80萬元,但另有一筆經稅務機關檢查補繳的以前年度少繳稅款,這筆稅款的銷售額是否需要計入當年應稅銷售額中,企業是否需要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規定,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所以,企業應將這部分查補銷售額計入申報當月銷售額中,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的認定基數。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企業由于出現應在當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稅費,從而多繳了稅款,以后年度發現后應當準予追補確認退還,但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得改變稅費扣除的所屬年度,應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對于追補確認期的確定,根據《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可以將追補確認期限確定為5年。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也可以追補確認,其追補確認期限也不得超過5年。未扣除的稅費與未扣除的資產損失性質相同,因此,兩項政策應當保持一致,追補確認期限均不得超過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
1.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知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清道單),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2.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3.虧損企業追版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權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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